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解釋令乙案。 上開解釋令重點如下: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2.依旨揭解釋令略以,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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