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校安通報之法規依據、時限、類別、屬性及名稱等多項規定均已修正,並將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各校校安通報相關人員務必熟稔要點修正規定,並落實校安通報機制。
檢附「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及「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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