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校園內重大學生自傷(殺)事件注意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級學校校園安全防護機制有
效運作,就校園內重大學生自傷(殺)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園內重大學生自傷(殺)事件定義:指本局所屬學校具學生身分之人於校
園內發生自傷(殺)行為,並有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及生命疑慮之事件。
三、為落實學校生命教育並預防發生校園自傷(殺)事件,學校應依下列事項辦
理:
(一)場域巡檢:加強易發生校園安全事件區域巡檢,已加裝監視錄影器,應
加強保全相關證據。
(二)課程規劃:學校應結合校園生活問卷,每學期至少設計一次與生命教育
及情緒教育有關之班級活動,並定期辦理篩檢,主動掌握高風險學生名
單。
(三)專業成長:學校應加強宣導教師正向管教技巧及覺察學生情緒狀態之能
力,並辦理相關研習,提高教師覺察敏感度。
(四)師生互動:學校教職員應加強與學生溝通互動技巧,針對有情緒困擾學
生主動積極關心,並避免刺激學生情緒。
(五)同儕關心:學校應於平時加強宣導同儕間相互關懷,並鼓勵學生若發現
同學有情緒低落情事,應主動告知師長。
(六)追蹤約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並透過相關輔導技巧(如:便條貼或心
語小卡)不定期了解學生心情,針對特定對象主動家訪或電訪,長期追
蹤及關懷。
四、學校處理校園內重大學生自傷(殺)事件,除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規定處理外,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一)進行通報:學校人員於知悉事件後,應於二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社政
通報、衛政通報及警政報案等通報,同時電話告知駐區督學。如屬課後
時間發生,仍應於知悉時,依前開事項辦理通報。
(二)召開會議:由學校於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召開校園安全緊急應變會議,並
成立校園安全緊急應變小組研定處置作為。
(三)進行調查:校園內發生重大學生自傷(殺)行為,應依刑法及相關法規由
警政及司法單位辦理調查,學校應積極配合警方調查。
若案件涉有校內相關人員疏失,學校應於七日內進行行政調查,並將調
查結果於一個月內函報本局。
行政調查,應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之組成,應由行
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外聘學者專家(法律、輔導等相關背景)或社會公
正人士組成,外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占調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
若調查時間逾一個月,應將相關進度及預計辦理期程先報本局知悉。
(四)保存證據:學校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並保存事發當日之完整紀錄,相
關證據包含全校監視器影像、教師課表及校園巡堂紀錄表等。
(五)入班宣導:學校應主動聯繫本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於知悉後三日內進行
入班宣導,至遲不得逾七日。
(六)創傷輔導:針對當事人及事件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包含心理復健輔
導、小團體輔導、班級輔導、追蹤輔導、個別諮商及專輔人員輔導等,
並評估是否送三級輔導
(七)後續追蹤:級任教師(導師)、輔導教師應提供學生、家長持續關懷,並
將學生現況隨時告知事件承辦處室(承辦人),承辦應及時登錄訊息以供
查詢。
(八)提供資源:各處室應充分溝通協調機制,結合各類資源提供家庭完整協
助與扶持。
五、學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責任懲處:
(一)該校發生校園內重大學生自傷(殺)事件,經查未落實本要點第三點辦理
事項及未依第四點辦理處理作業流程相關人員。
(二)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行政調查,經調查結果相關人員
涉行政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