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
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修正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
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 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 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
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 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
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
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
補助。
3. 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
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 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
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
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 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
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月五
日前完成請領。
(二) 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
發。
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
業 別 |
細項分類 |
|
觀 光 旅 遊 業 別 |
旅行業 |
旅行社 |
旅宿業 |
旅宿業、民宿業、郵購(網購) 旅館、一般旅館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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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森林遊樂業、休閒農場(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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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
交通運輸業、停車場業、交通工具租賃業、民用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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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業別 |
1. 指除觀光旅遊業別以外之各行業別。 |
附註:各行業別之刷卡消費均核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