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已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
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又,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如附件),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 2 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二、至辦理民選公職人員具結一節,倘現行「擬任(現職)人 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 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未敷使用,請內政部依民選公職人員類型,自行予以調整製作。
link to https://eliteracy.edu.tw/Shorts/xiaohongshu.html
link to https://eliteracy.edu.tw/Shorts/xiaohongsh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