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14年10月31日府人考字第1141445445號函辦理。
行政院114年9月22日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115年7月1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務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工友、兼行政教師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人事室留存。
為利各機關學校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大陸委員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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