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臺南市教育局為維護校園學習、教學及安全環境,協助學校執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3 項所稱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以外具危險性個人物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管理危險性個人物品注意事項」1 份。 三、本校也依照上開事項進行校園安全相關規範,請各位家長們詳閱附件,共同維護孩子們的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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