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具資格條件: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
(二)三年內(自 111 年 8 月 14 日至 114 年 8 月 14 日止)曾受聘擔任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已累計達 800 小時以上之人員。
二、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不得進用為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各款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迴避任用、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內容:
一、在教師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二、寒暑假期間應配合參加本局或學校(幼兒園)規劃之教育訓練及寒暑假課後照顧班服務,其他時間則應返回進用單位指定之上班地點,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詳細內容請詳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