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府秘總字第 1080594747 號
主旨:函轉大陸委員會有關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請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 108 年 5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089903955A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於 105 年 10 月 27 日以陸法字第 1059909480 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用人機關(構)亦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