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規定,將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
二、請同仁詳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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