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7 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3934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潘妍欣小姐(電話: 02-77365726 )。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獎牌及獎 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三萬元為原則, 如遇特殊情形得以專簽辦理;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 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 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 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 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 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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