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2 條、第 20 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0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2812D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修正條文經教育部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2812A 號令修正發布。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人事處洪偉傑先生(電話: 02-7736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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