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乙案。
二、旨案修正如下:
(一)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為利該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爰修正規定。
(二)「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四點:案係為利該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配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修正,爰修正序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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