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務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得否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應依教育部 97 年 4 月 9 日台人(三)字第 0970052729 號函辦理,請查照。
依上開教育部 97 年 4 月 9 日台人(三)字第 0970052729 號函示,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非屬義務役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該段代理期間亦非合於採計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