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2年5月2日台管業一字第1121718061號辦理。
旨案要點計修正八點,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為因應基金管理機關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配合修 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點至第八點)
二、配合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相關退撫法律規定,明定依規 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點)
三、為符基金實務運作,修正有關繳回溢領金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八點)
該局自112年4月30日改制,並考量基金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及其附件,相關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該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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