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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宏 - 法令規章 | 2020-06-05 | 點閱數: 206

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6月 5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第 1080060697 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戶外教育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八)影像處理應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任意拍照或攝影,並不得任意散布在網路上。

(九)在徵得教師同意後,方可在學校充電。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當日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違規事由,由家長具領為原則,次由學生放學後具領。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違規事由,由家長具領為原則,次由學生放學後具領。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 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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