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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明宏 - 法令規章 | 2020-07-13 | 點閱數: 388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預防教學注意要點第三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修訂
三、為落實學校預防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填報相關問卷: 學校應配合本局實施校園生活問卷及學生心理感受問
卷,掌握學生校園生活情形。
二 課程規劃與教學:
1.依據性别平等教育法規定,國民中小學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綜
合、社會、健體或其他領域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約六節課),其中一節課應使用本局研發之課程(含教
案及學習單等)。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2.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每學年應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
治教育課程。
3.提供學生及家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舉報專線及信箱,
並教導學生知道學校教職員不得於無第三人情況下,單獨與學生處
於一密閉空間,倘因教學或輔導工作而有需求者,應於學校指定空
間為之,並按次登記。
4.每學期除教師教學外,應結合友善校園週及相關活動入班宣導並填
寫性平回饋表單。
5.配合本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定期及視需求不定期入班宣導。
6.追蹤約制:結合問卷填報結果及課程教學回饋,落實三級輔導機制。
7.強化學校人員預防、處理及追蹤輔導知能,且落實「三不一有原則:
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
8.保全紀錄:學校應將相關預防工作資料保存六年。但校園生活問卷、
學生心理感受問卷及性平回饋表單應由教師於當年度完成教學或問
卷調查後,交由學務處或輔導室確認已實施、完成應有作為,並登
載於紀錄表及簽名 後,由學校或教師保留一年。


三 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
1.學校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五項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性騷
擾或性霸凌等紀錄。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2.前款所稱教育人員及其他人員,包含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
2.前款所稱教育人員及其他人員,包含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指稱之教育人員及準用前開辦法之所有人員。蒐集及查詢辦法指稱之教育人員及準用前開辦法之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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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ㄛ ˊ ㄌㄜ ˋ ㄒㄧㄤ ˋ ㄇㄚ ˇ
比喻善於發現、選拔人才。(伯樂,本名孫陽,春秋秦穆公時人,以善於觀察馬著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