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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明宏 - 法令規章 | 2020-07-13 | 點閱數: 258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
違法處罰事件注意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修訂
五、為落實學校正向管教措施並預防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學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訂定辦法: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學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舉報管道:學校應設立校園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舉報專線或信箱。
(三)專業成長:學校應加強宣導教師正向管教及專業倫理及界線與法治觀念,定期辦理研習。
(四)積極溝通:教師或學校於接獲家長或監護人對於管教措施之意見時,應積極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
(五)學校應配合本局實施學生心理感受問卷,並應於平時主動掌握校內調查屬實之行為人名單,規劃約制措施以維護學生安全。
六、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除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處理外,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詳如附表):
(一)學校應於發現或接獲通知投訴教育人員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情事後,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1.進行校安通報及相關通報(通知督學、業務科及關懷 e 起來)。
2.檢視學生受傷狀況,送學校健康中心或醫院治療,並記錄受傷情形
3.輔導室評估學生心理狀態並啟動相關輔導機制。
(二)學校應於二個工作日內由校長邀集教師團體、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召開研商會議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若屬疑似不適任教師之情形,則依教師法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學校若決議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之組成,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行政人員、教師團體、家長會、考核會代表等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若學校有教師團體,應有代表為研商會議及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報告應於知悉後次日起十六日曆天內完成調查報告。
(四)若調查屬實,應即召開教師考核委員會審議不當管教之處置或違法處罰之懲處。
前開教師考核委員會應於知悉後次日起二十三日曆天內完成。
(五)調查屬實之教師,應實施高關懷措施,進行正向管教研習並以一個月為期,辦理追蹤輔導改進情形。
(六)前開正向管教研習應於實施完畢後,檢附研習紀錄及研習心得,報本局備查。
(七)倘本流程處理過程中發現本案行為人涉有疑似不適任教師之情事,請立即中止本流程,另依教師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書面告誡。其屢犯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經調查結果確認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者,由本局列管並接受相關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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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割草,比喻改正;原指悔恨自己的錯誤,自己改正。現在多指自責悔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