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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明宏 - 法令規章 | 2019-12-26 | 點閱數: 46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校外人士校園內性侵害事件注意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學校校園安全防護機制有效運作且落
實執行強化校園安全防護工作具體作法(以下簡稱具體作法),特針對具體作法
(六)強化緊急應變機制,就校外人士於校園內發生性侵害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外人士校園內性侵害事件定義: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身分之人於校園內對學生發生性侵害事件。
三、學校處理校外人士於校園內發生性侵害事件,除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
要點規定處理外,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詳如附表):
(一)進行通報:學校人員於知悉事件後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社政
通報及警政報案等通報,同時電話告知駐區督學。如屬課後時間發生,仍應於
知悉時,依前開事項辦理通報。
(二)召開會議:知悉二十四小時內由學校召開校園安全緊急應變會議,並成立校園
安全緊急應變小組研定處置作為。
(三)進行調查:校外人士性侵害案件應依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法規由警
政及司法單位辦理調查,學校應積極配合相關單位調查。
若案件涉有校內相關人員疏失,學校應於七日內進行行政調查,並將調查結果
於一個月內函報本局。
(四)保存證據:學校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並至少保存事發前後七
日之完整紀錄,相關證據包含全校監視器影像、訪客入校洽公簽到表、校園巡
堂紀錄表等。
(五)入班宣導:學校應主動聯繫本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於知悉後三日內入班宣導,
至遲不得逾七日,如於宣導過程中發現其他受害人,應依本注意要點第三點第
一項第一款辦理,並將新事證及物證主動提交警政單位。
(六)受害人輔導:針對受害人擬訂輔導計畫,包含心理復健輔導、小團體輔導、班
級輔導、追蹤輔導、個別諮商及專輔人員輔導等,並評估是否送三級輔導
(七)後續追蹤:級任教師(導師)、輔導教師提供學生、家長持續關懷,並將學生現
況隨時告知事件承辦處室(承辦人),承辦應及時登錄訊息以供查詢。
(八)提供資源:各處室應充分溝通協調機制,結合各類資源提供受害人家庭完整協
助與扶持。
四、學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責任懲處:
(一)發生校外人士校園內性侵害事件,經查未落實本要點第三點辦理事項相關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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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注意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行政調查,經調查結果相關人員涉
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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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 ˊ ㄐㄧ ˊ ㄧㄥ ˊ ㄧㄥ ˊ
汲汲,勤求不息;營營,追逐求取。形容人急切地奔馳追逐,以求取功名利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