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明訂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辦公時數規定】
-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假日加班上限12小時。
-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EAP員工協助方案與外部資源
如另有需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法律、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服務資訊,市府提供相關 EAP 服務資訊,可參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服務資源一覽表,詳可參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