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筆:檢送本府115年度「遇見SOULMATE 鹽來是你」單身員工聯誼活動實施計畫及宣傳海報各1份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7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 理辦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茲為強化各校對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之瞭解,本局前 以114年11月1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41539598號函( 諒達)宣導在案,鑑於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故 再次重申,以臻行政中立。
三、前開規定意旨係教育及校園活動應保持中立;公立學校職 員,以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立學校校長、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及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等,均應嚴守行政中 立,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 選人,動用學校公物、公款、場所、房舍或人力等行政資 源從事宣傳或辦理相關活動。
四、請各校利用校務會議、主管會報或其他集會,向教職員工 宣導民主法治、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觀念,並避免辦理有 違教育中立或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邇來部分學校因未嚴格審查校園場地借用申請人,致違反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補 充規範等相關規定,本局前以115年6月16日南市教秘字第 1150943895號函(諒達)重申在案,各校受理校園活動或 場地借用申請時,應就申請人、活動目的、內容、參與對 象、文宣樣稿及現場布置等事項實質審查,並應要求申請 人檢附活動計畫書及聲明書。活動涉及競選、罷免、政黨 黨務或其他政治性議題,或於校園場地布置、播送或散布 相關文宣或廣告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 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六、另請各校明確告知申請人,不得於校園活動中進行公開競 選、罷免宣傳、站台、助講、遊行、拜票,或發表支持、 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公職候選人或罷免案之言 論;並不得於校園內懸掛、張貼、豎立或散布相關標語、 看板、旗幟、布條或其他宣傳品。
七、為利宣導,請至本府人事處網站「機關業務-行政中立/ 公務倫理」下載宣導摺頁、案例函釋及Q&A專輯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