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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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王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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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500627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A09000000E_1150062790_senddocl_Attachl.pdf)
主旨:檢送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1份,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 依行政院115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154000993號函辦理。
- 旨揭加給表附則第2點,原定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自115年2月1日生效,修正為自114年9月1日生效。
正本: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
副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本部人事處、本部國教署各組室(均含附件)
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
單位:新臺幣元
| 名稱 | 條件 | 每月支額 |
|---|---|---|
| 導師職務加給 | - | 4,000 |
|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 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 | 2,800 |
| 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 | 900 |
附則:
-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規定訂定。
- 本表自114年9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