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三、臺南市政府113年7月30日府法規字第1131036366A號令。
目的: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 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
內容如附件: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實施辦法。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三、臺南市政府113年7月30日府法規字第1131036366A號令。
目的: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 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
內容如附件: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實施辦法。

